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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关于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
日期:2007年03月19日     

署税函[2007]79

 

广东分署,天津、上海特派办,各直属海关:


   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,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、自然博物馆、天文馆(站、台)、气象台(站)、地震台(站)、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(以下统称为科普单位),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、工作带,免征进口关税,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。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
    为确保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,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
    一、上述科普单位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范围,见本通知附件所列的《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》。


    二、有关上述科普单位的资格,以及其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,仍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科技厅(局)依据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〈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政字〔2003〕416号)的有关规定认定。


    三、上述科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凭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科技厅(局)出具的有关科普单位资格及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证明文件,并核对《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》无误后,办理有关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审批手续。该项审批手续纳入《减免税管理系统》管理。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为:一般贸易(代码:0110);征免性质为:国批减免(代码:898)。


    四、上述科普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进口的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,其已缴纳的税款或保证金准予退还。


    五、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为海关监管货物,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,不得转让、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。

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    附件: 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